贵池区企业商标注册需了解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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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企业商标注册需了解的要点

作者:池州亨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9 08:02:37

商标分开注册的好处,注册商标是企业建立自主品牌的第一步,商标作为一个品牌形象,没有商标的企业就像“裸奔”,随时都面临着被告侵权等风险。那么商标分开注册的好处都有哪些?

1、提高注册成功率注册商标最重要的就是成功率问题,分开注册能够有效提高商标的通过率。商标局在进行实质审查的时候,会对商标中的文字、图形等元素分开来进行审查,因此组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元素与他人的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这个商标就会被整体认定为近似商标,从而被驳回,不能通过审查,而就像大家都知道的那样,注册商标是有3到4个月盲查期的,因此,更加剧了商标组合申请的风险。而分开注册,即使其中的某个商标因为商标在先权利而被驳回了,也不影响其它部分的申请。

2、使用灵活方便商标分开注册的好处之一就是可以灵活使用。我们会发现,有些品牌在不同的场合和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是不一样的,但这些商标向我们传递的是同一种信息,有时候还会看到它们放在一起使用,这种情况就是把组合商标分开注册的情况了。商标分开注册的每个元素,在使用的时候可以拆分也可以组合,位置也可以随意变动,使用起来非常方便。

3、分开注册节省时间组合申请商标比单独申请的审查速度较慢,因为每个部分都要分开审查,而单独申请则互不影响。

4、利于商标保护单独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在提高注册成功率的基础上,还能有效增强商标的防御能力。在组合商标中,侵权人仅仅使用组合商标中的一部分,法院不一定会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组合商标是近似商标。分开注册后的商标独立且具有显著性;一旦遇到侵权行为,便于维权。

公司注册的数量一直也是在不断攀升的。但是在注册公司有一个非常严格的条件,那就是注册地址!必须找到符合规定的公司注册地址,并且提供房屋编码,才能顺利注册公司。虽然公司注册的流程越来越简单,但为了让企业更规范,一些不能放任的条件也越来越严格。在注册公司,注册地址可不能太随便!关于公司注册时注册地址的相关事宜,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介绍!一般情况下,有关公司注册地址相关事宜,创业者需作如下把握:

1、公司注册地址选择现在,在进行公司注册,其注册地址选择大多要求为商业办公地址,部分地区或可以采用商住两用房来进行注册。因而,在注册公司前,创业者一定要事前了解公司注册地址方面的相关要求,进而确保选择符合政策规定和相关要求的注册地址来注册公司。前海地区能享受到更具有针对性的优惠扶持政策但并不是每一家公司都可以享受。

2、公司注册地址所需费用事实上,有关公司注册地址费用,其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创业者在注册公司,如其本身具备符合规定的注册地址,则其注册地址费用可忽略不计。但如果创业者需要租赁注册地址,则其注册地址花销需要根据注册地址所属城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办公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来进行综合考虑。通常,其费用低至几千元,高达上万元。

3、挂靠地址通俗来说,所谓“虚拟注册地址”,即创业者不需要租赁一间办公室来用于注册公司,而只是需要寻求专门提供注册地址的机构来提供一个注册地址的房间号来用于注册公司。不过,创业者在注册公司,如采用此种方式获取注册地址,一定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注册地址都是真实可用的。所以,在选择前,一定要多多加以考察。这样才能够确保注册地址真实、有效。

4、关于公司注册地址选择建议如创业者实在没有合适的公司注册地址用于注册公司,那么,创业者便可以选择入驻创业孵化器或者集中办公区,使用它们的注册地址。

通常情况下,创业者选择此种公司注册地址,不仅能够顺利解决注册地址方面的难题,同时还能够享受到创业园区所拥有一系列优惠政策。比如前海地址挂靠!公司注册地址问题其实也没有那么复杂。大多数情况下,只要能提供房屋编码,不是虚假地址或者不能用于注册的其他类型地址,都能够顺利完成注册。注册公司可以办理红本租赁凭证地址。

昨天,有朋友在私信里问我:小编,我注册商标被侵权了怎么办?我记得前段时间跟大家说过,如果商标被侵权了,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投诉,今天我再来详细的跟大家说一下。当事人就商标侵权纠纷,可以自愿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如果当事人先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再就同一当事人提出的同一商标纠纷控告立案受理。但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受理: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于人民法院立案的;

(2)行为人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而没有受到任何相应处罚,或者人民法院仅就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双方赔偿纠纷进行审理的;

(3)池州商标注册人的多件注册商标被他人擅自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如果商标注册人就其中部分注册商标被侵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已被受理的,则对其余不同的注册商标被侵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立案查处。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能就赔偿问题作出裁决,只能进行调解,而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完全可以在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这是国家法律对审判权行使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不受其他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认定情况的影响。

当事人列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前一个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还没到期,商标权人又擅自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到底谁才是真正的商标独占使用权人?在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艺想公司、毕加索公司均知悉帕弗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就涉案商标存在的独占使用许可关系,艺想公司相对于帕弗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之间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关系而言,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在此前提下,帕弗洛公司依据在先的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已经形成的商标使用的状态,应认定未被在后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所打破,否则将有悖公平诚信原则、扰乱商标使用秩序并最终有损相关消费者利益。由此可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如果未经备案,是不可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当初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是在并不知情情况下与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那么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利益就会收到损害,可见商标备案是多么重要!在商标备案的法律意义方面,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规定采取的是备案对抗主义,即无备案,不得对抗;有备案,可以对抗,但被许可人是否善意在权利有效性认定过程中具有决定性意义。

首先,从许可使用权的效力状态看,未经备案的许可使用权处于一种效力不圆满状态,即如果商标权人进行了重复授权,出现了善意第三人,未备案的在先被许可人不可以要求在后的善意第三人停止使用相关商标。其次,如果在后的善意第三人对商标使用许可进行了备案,其获得的使用许可权便产生了对抗效力,可以对抗包括在先未备案的被许可人在内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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