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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企业专利注册如何办理?

作者:池州亨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1 08:08:52

商标虽然小,但是却能举足轻重,对于很多没有专业人士管理商标的企业,请你们一定要重视商标;想要完善的对品牌加以保护,需要注册的商标不仅仅是一两个类别,也不仅仅只是主营品牌那几个字,下面聊一下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商标转让需要注意什么吧!

一、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其实商标转让是有限制的,首先,集体商标不能转让,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只有在征求被许可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把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地理证明商标也不能转让。其实这些好理解,比如五常大米商标,如果转到广东了,那广东的大米也贴上五常大米的商标,对消费者就容易引起混乱。

所以,地理证明商标不能转让。集体商标也好理解,集体商标不属于个人,如果可以转让的话,那其它使用人怎么办。同样的,已经许其它人用的商标,这个时候,如果许可人不同意,转让也无法完成。商标法对商标转让是有规定的,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池州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商标转让需要注意什么?

1、为什么有人进行商标转让?在商标注册后,对其注册的商标用不上,留着等同于鸡肋,把商标转让出去反而能获利。嫌商标注册时间长、流程复杂、过于麻烦、商标注册还不一定成功,所以不想冒商标注册这个风险,直接购买已经注册好的商标。很多企业、个人懒得去设计自己的商标,直接通过商标服务代理商挑选符合自身产品的商标,这样一来自己就成了受让方,转让方数量永远大于受让方。

2、商标转让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完成?转让商标一般只需要6-10个月左右的时间。

商标授权又称为商标许可,是指池州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转让有的国家规定转让商标要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我国对商标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未作规定,但规定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转让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也可以作为投资物作价入股。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通过商标授权使用的行为,商标所有人可以保证在不放弃商标权的前提下,让他人合法使用其商标,并且可以通过商标许可方式获取更多合作机会和利益。被授权者按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通常是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并向授权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同时授权者给予人员培训(作用:知识传递、技能传递、标准传递)、组织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与协助。

《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其次,对于被授权商而言,通过专业化的商标授权途径,获得一个商标的使用权,凭借该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形象,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较快的速度,较低的风险,使自身产品进入市场并被市场接受。

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生效时间依据合同指明的生效时间。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授权使用商标的时间,可以自行规定一段时间,到期后如需要继续合作的可以续签授权合同。

另外,对于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可以选择办理商标授权许可备案,这样可以抵抗善意第三人,让双方权益获得更好的保障。总的来说,授权他人使用商标是一种对授权双方均有好处的双赢合作,不过为预防风险建议处理好相关的法律程序及商标权保护程序,比如及时进行商标授权许可的备案等。

就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来说,法律并非不要求其主观过错和客观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是基于其特殊性,直接推定了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存在而已。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即使其实施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属于几种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也不应当认定其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比较典型的体现就是对于“贴牌加工”的商标侵权与否的认定。

我们不妨来看一下这个案例: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了“耐克”商标,核定使川在运动服装商品上。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合法持有“耐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基本相同。西班牙的这家公司委托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加工厂制作带有“耐克”商标的滑雪夹克,并出口至西班牙,产品不在中国网内销售。美国耐克公司将银兴制衣厂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产品不在中国销售,不可能造成中国的消费者混淆,但该法院仍以银兴制衣厂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为由,判决其败诉。

除本案外.在类似的“贴牌生产”案件中,法院判决出口商败诉的不在少数。就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来说,《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其主观故意的要求是明确的。(商标法)第52条第3项、6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I项都规定其行为人应当是出于故意或明知。这些行为与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结合在一起,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的发生,因此,法律对于其损害后果,实际上也是采用了损害后果推定的方式。

侵权主体的确定首先要确定侵权产品的经营者身份,此工作看似简单在实务中由于行为人非法经营的场所多种多样,如果涉案经营场所并未做工商登记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在此处经营的证据,则很难认定侵权主体的具体身份。

商标侵权案件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的范畴。确定侵权行为人是侵权责任认定的关键点之一。商标侵权案件也不例外。法律实务中池州商标注册人经常犯的错误是将归结侵权主体错误从而导致侵权责任无法落实的情况。侵权主体的确定首先要确定侵权产品的经营者身份,此工作看似简单在实务中由于行为人非法经营的场所多种多样,如果涉案经营场所并未做工商登记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在此处经营的证据,则很难认定侵权主体的具体身份。

实际过程中,遇到侵权主体无法直接通过登记文件有效认定的情形可以采用工商或公安等有权查处商标权侵权的有关机构实施执法调查,从而获得一定证据。商标注册人也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形式予以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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