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池区个人商标变更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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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个人商标变更的常见问题

作者:池州亨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10 08:17:53

池州商标注册申请的大致流程为商标查询,提交资料,审核,公告等几个阶段。虽然商标注册申请时间较长,但是一旦我们通过注册,我们的合法权益就会得到保障。

申请商标注册对于每个经营者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尤其是在我们已经获得营业执照之后。需要指出的是营业执照申请和商标注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环节,这两项是不能够等价的。这就要求我们需要清楚申请商标注册的大致流程是什么。

我们在进行申请商标注册时,首先要清楚我们是一定要进行商标查询的。商标查询内容包括我们申请的商标是否有人已经提前申请过,又或者是否与他人之前申请过的商标相似以降低我们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可能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进行商标查询不一定能够确保我们的商标注册申请通过。这是因为一些商标注册申请因为递交的时间相近,所以无法查询是否相同,后申请的很可能就会被驳回。而在经过商标查询之后,我们就要准备提交资料和申请书。然后没有问题的话就能进入商标审查阶段。申请商标注册的初审阶段一般为六个月左右,通过就会进入实质审查。审查之后就是向公众进行公告。公告期一般为三个月,一旦没有人提出异议,我们就会得到商标注册证,至此申请商标注册流程结束。

总体看来,商标注册的大致过程较为复杂,且因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整个流程时间较长,所以我们在进行申请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以避免再次申请而耽误时间。另一方面来看,商标的难申请也从侧面说明了商标的重要性。

一提及池州商标注册,在很多人看来办理起来很复杂,而且等待的时间也很久,会浪费很多的人力与精力,导致很多的商标注册人慢慢的打消了要注册商标的念头,其实商标注册真正办理起来并没有想象的这样复杂,只要我们前期做好准备,后期就只需等待结果就可以了,对于注册商标我们要注意三大要点。

要点一、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也就是后期商标专用权的所有者,国家对于商标注册人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其中: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要点二、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选择:我国国内商标注册,实行商标代理与当事人直接办理的双轨制,也就是商标注册人可自愿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自己直接办理。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可在中国委托有条件的从事涉外代理业务的中国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要点三、商标的注册条件满足:我国对于注册商标的要求也是较为严格的,需满足一定条件的商标才能提交申请,国家商标局才会受理。

1)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商标的禁止条款:商标法对于商标命名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其中就明确提出禁止使用的商标名称,如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和图形、涉及到国家的敏感词汇等,都是明确禁止使用的。

公司经营状况好,发展规模越来越大的时候,老板就会考虑再开一个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但是子公司和分公司有什么区别呢?实际上,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概念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者通过协议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它的财产和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对各自的债务各自负责,互不连带。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范围的分支机构或者附属机构,它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与分公司在概念上来看,有六个明显的区别:1、子公司具备法人资格,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分公司则相反,不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成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2、经营范围不同。子公司经营范围没有限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3、名称不同。子公司可以重新起名,不需要沿用母公司的名称;分公司需要将总公司名称放在前面,后面加分公司字样。

4、控制方式不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一般不采取直接控制,更多的是间接控制;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5、承担的责任不同。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它的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最大的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6、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

第一,没有统一的外商投资法。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缺乏利用外资的经验,在外资公司注册立法的工作上是“摸着石头过河”,采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方式,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由各种专项立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组成,重复和混乱的立法较多,不利于法律的权威性以及统一实施。

第二,由分开立法向合并立法过渡,先采取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模式,即内资企业的投资关系由国内经济法调整,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关系则由涉外经济法调整,从而形成了同一调整对象但仅因主体国籍的不同而由两套不同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的格局,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合并立法。

第三,由按企业所有制性质给予鼓励政策,发展到按产业性质给予优惠政策,从按区域制定鼓励政策逐步过渡到全国统一的政策。

第四,融投资法与企业法于一体,以企业为本位。现有的外商投资法中的基本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它们各自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从这三部法律的体例和内容上看,都同时寸含有投资法与企业法的双重内容,而且其中又以企业法为重。其中的大部分条款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设立程序、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经营规则等内容,只有少部分条款涉及投资法内容,如投资领域、投资保护、投资奖励等。

但是,企业法和外资法的立法理念是完全不同的。企业法以企业利益为本位,所有规制旨在保证企业利益充分实现,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外资法则以社会利益为本,一切规制都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外资公司注册)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外资公司注册从追求数量逐步发展到讲究质量,外商投资法律体系日臻完善成熟。今后,我国外商投资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应着眼于引导和规范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上,政府应该把对利用外资的管理从以行政性审批为主,向依法规范、引导、监督的管理模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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